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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聯合新聞網

小三簡訊露餡 1字1萬賠元配

【聯合報╱記者歐陽良盈/高雄報導】 2014.06.22 03:09 am 吳姓女子和林姓男子發生婚外情,林妻發現吳女傳給丈夫的分手簡訊,雖只有短短的40字,但法官認定吳林確有交往,侵害林妻的配偶權,判賠40萬元,等於一字1萬元。吳女的簡訊寫著「其實你並沒有打算離婚,只是等我自己離開罷了」、「我決定放棄對你的感情,雖然心很痛,但這樣是為了你好」。林妻截獲丈夫的手機簡訊,對吳提出侵犯配偶權民事訴訟。法界人士說,用「侵犯配偶權」訴訟,勝訴機率高,對方就算無須負刑責也須賠錢彌補。林妻說,前年7月她產下龍鳳胎,二個多月後,丈夫和吳姓女同事到大陸批貨,她打電話到飯店,聽見吳在丈夫身旁說「去睡覺了」,還叫丈夫不要回電話給她。她直覺兩人共處一室,關係不單純,卻沒有兩人通姦證據,回國後,吳還續傳簡訊給丈夫。法官認為吳有工作經驗,對男女交往有掌握分寸能力,明知林姓男子是人夫,卻仍和他共宿,判林妻勝訴,但全案仍可上訴。法界人士指出,近年來司法官對通姦罪的認定很嚴格,男女脫光同床共枕,都未必會判罪,需有保險套驗出兩人DNA或通姦的具體影像 ,否則脫罪的可能性很高。但刑責告不成,不見得民事會輸。法界人士指出,民事判定和刑事不同,當事人若真要藉由法律「出一口氣」,還是可以透過民事求償,要求小三付出代價。

新聞來源http://forum.udn.com/forum/NewsLetter/NewsPreview?Encode=big上班族英語 外籍老師5&NewsID=87561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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